2013年拟定食品法规(修订) 语言: 英文 页数: 3页

通报时间:2013年4月1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管理局(AVA)完成了一项食品法规审议并提出以下修订: a. 准许使用以下新的食品添加剂: i. 阿拉伯半乳聚糖(Arabinogalactan) (松胶)作为一种乳化剂及稳定剂(计划表 XI). ii.Α-淀粉酶(Alpha-amylase) (来自枯草芽孢杆菌)作为一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iii.氨肽酶(Aminopeptidase )(来自米曲霉)作为一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iv.纤维素酶(Cellulase)(来自长枝木霉)作为一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v. 葡糖淀粉酶(Glucoamylase )(或黑曲霉提取淀粉葡糖苷酶)作为一种 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vi.甘油磷脂胆固醇酰基转移酶(Glycerophospholipid cholesterol acyltransferase) (一种地衣芽孢杆菌的转基因 菌株)作为一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vii. 半纤维素酶(一种枯草芽孢杆菌转基因菌株派生endo -1,4-â-木聚糖酶)作为一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viii.半纤维素酶(一种转基因菌株黑曲霉派生endo-1,4-â-木聚 糖酶)作为一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ix.己糖氧化酶(一种多形汉逊酵母转基因菌株派生endo-1,4-â-xylanase)作为一 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b. 澄清化学防腐剂二甲碳酸氢钠的使用类别: 目前准许纳入“非酒精性饮料”的二甲基二碳酸盐(DMDC)最大含量为250ppm(食品法规计划表IV)。但是,“非酒精性饮料”食品类尚无明确定义,可能与计划表IV内的不同食品重复,如:“未稀释饮用的软饮料(果汁饮料及爆浆水果除外)”及“果汁饮料”及“爆浆水果”. AVA拟修改法规,明确规定可添加DMDC的食品类别及最大许可使用标准如下: 选择食品 二甲基二碳酸盐(ppm)的最大限量* 水基调味饮料, 包括"运动", "机能性", 或 "电解质"饮料及微粒饮料 250 即饮咖啡、咖啡蘀代品、茶、草药及其他 热麦片及谷物饮料(不包括可可) 250 苹果酒和佩里 250 葡萄酒 200 葡萄酒(不包括葡萄) 250 蜂蜜酒 200 * 添加量; 即食食品中未查出二甲基二碳酸盐残留。 c.规定以下偶然成分的最大限量: i. 婴幼儿食品内黄曲霉毒素B:0.1 ppb. ii. 幼儿配方食品内黄曲霉毒素M 1:0.025ppb(按重组即食产品计算). iii. 婴幼儿食品内棒曲霉素:10 ppb (不包括以谷物为主的加工食品) iv. 婴儿配方奶粉内三聚氰胺:1 ppm;液态婴儿配方(喂养)奶粉:0.15 ppm;任何其它食品:2.5 ppm. d.允许婴儿配方食品使用聚葡萄糖的最大许可含量为:0.2g/100 ml. e.修改营养信息面板(NIP)编辑格式(计划表XII) 目前, 计划表XII内的NIP格式要求营养单位(不包括能量, 蛋白、脂肪及碳水化合物)采用"g", 并进一步规定钠、钾及胆固醇的声明含量必须以"mg"为单位。 这可能产生错误的印象,维他命及需物质单位(以及其他营养成分)以"g"声明。一些维生素及需物质以微克添加,而其他维生素和需物质以毫克添加。另外,其他一些测量形式未普遍应用于某些维生素,例如"I.U" (国际单位),以及现在的NIP格式没能反映这些声明形式。 拟修订表XII,以规定营养成分以mcg, mg, g或其他适用的测量单位声明。这可以更好的针对当前该行业所应用的测量形式。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SGP/48
2013-04-17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新加坡
2.
负责机构: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管理局(AVA)
3.
覆盖的产品: 食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2013年拟定食品法规(修订) 语言: 英文 页数: 3页
语言: 页数: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管理局(AVA)完成了一项食品法规审议并提出以下修订: a. 准许使用以下新的食品添加剂: i. 阿拉伯半乳聚糖(Arabinogalactan) (松胶)作为一种乳化剂及稳定剂(计划表 XI). ii.Α-淀粉酶(Alpha-amylase) (来自枯草芽孢杆菌)作为一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iii.氨肽酶(Aminopeptidase )(来自米曲霉)作为一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iv.纤维素酶(Cellulase)(来自长枝木霉)作为一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v. 葡糖淀粉酶(Glucoamylase )(或黑曲霉提取淀粉葡糖苷酶)作为一种 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vi.甘油磷脂胆固醇酰基转移酶(Glycerophospholipid cholesterol acyltransferase) (一种地衣芽孢杆菌的转基因 菌株)作为一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vii. 半纤维素酶(一种枯草芽孢杆菌转基因菌株派生endo -1,4-â-木聚糖酶)作为一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viii.半纤维素酶(一种转基因菌株黑曲霉派生endo-1,4-â-木聚 糖酶)作为一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ix.己糖氧化酶(一种多形汉逊酵母转基因菌株派生endo-1,4-â-xylanase)作为一 种加工助剂(计划表XIII). b. 澄清化学防腐剂二甲碳酸氢钠的使用类别: 目前准许纳入“非酒精性饮料”的二甲基二碳酸盐(DMDC)最大含量为250ppm(食品法规计划表IV)。但是,“非酒精性饮料”食品类尚无明确定义,可能与计划表IV内的不同食品重复,如:“未稀释饮用的软饮料(果汁饮料及爆浆水果除外)”及“果汁饮料”及“爆浆水果”. AVA拟修改法规,明确规定可添加DMDC的食品类别及最大许可使用标准如下: 选择食品 二甲基二碳酸盐(ppm)的最大限量* 水基调味饮料, 包括"运动", "机能性", 或 "电解质"饮料及微粒饮料 250 即饮咖啡、咖啡蘀代品、茶、草药及其他 热麦片及谷物饮料(不包括可可) 250 苹果酒和佩里 250 葡萄酒 200 葡萄酒(不包括葡萄) 250 蜂蜜酒 200 * 添加量; 即食食品中未查出二甲基二碳酸盐残留。 c.规定以下偶然成分的最大限量: i. 婴幼儿食品内黄曲霉毒素B:0.1 ppb. ii. 幼儿配方食品内黄曲霉毒素M 1:0.025ppb(按重组即食产品计算). iii. 婴幼儿食品内棒曲霉素:10 ppb (不包括以谷物为主的加工食品) iv. 婴儿配方奶粉内三聚氰胺:1 ppm;液态婴儿配方(喂养)奶粉:0.15 ppm;任何其它食品:2.5 ppm. d.允许婴儿配方食品使用聚葡萄糖的最大许可含量为:0.2g/100 ml. e.修改营养信息面板(NIP)编辑格式(计划表XII) 目前, 计划表XII内的NIP格式要求营养单位(不包括能量, 蛋白、脂肪及碳水化合物)采用"g", 并进一步规定钠、钾及胆固醇的声明含量必须以"mg"为单位。 这可能产生错误的印象,维他命及需物质单位(以及其他营养成分)以"g"声明。一些维生素及需物质以微克添加,而其他维生素和需物质以毫克添加。另外,其他一些测量形式未普遍应用于某些维生素,例如"I.U" (国际单位),以及现在的NIP格式没能反映这些声明形式。 拟修订表XII,以规定营养成分以mcg, mg, g或其他适用的测量单位声明。这可以更好的针对当前该行业所应用的测量形式。
7.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None
10.
拟批准日期:2013年8月1日
拟公布日期:2013年8月1日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13年8月1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13年6月16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he proposed regulations will be made available at the following website: http://www.ava.gov.sg/Legislation/ListOfLegislation/ Alternatively, please write in to: Regulatory Programmes Department Agri-Food及 Veterinary Authority 5 Maxwell Road #18-00 Tower Block MND Complex Singapore 069110 Tel.: +(65) 6325 1226 Fax.: +(65) 6220 6068 E-mail: adelene_yap@av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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