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批准澳大利亚对美国大陆及夏威夷出口甜樱桃许可证的通知(APHIS–2007–0128)

通报时间:2008年6月20日  通报类型:遗补

内容简述: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USA/1722/ADD.1
2008-06-20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补 遗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8.06 如下信息:

签发批准澳大利亚对美国大陆及夏威夷出口甜樱桃许可证的通知(APHIS–2007–0128)

"
  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通知,有关签发批准澳大利亚对美国大陆及夏威夷出口甜樱桃许可证的决定受以下植物卫生措施的制约:
  • 水果必须是7 CFR 319.56–2.定义的贸易货物;
  • 水果必须产自APHIS批准的无实蝇区、或按7 CFR部分305——植物卫生处理法规予以处理。可能需要的处理方式包括 T108-a-1/2/3[溴甲烷(Methyl bromide)熏蒸处理,然后按7 CFR 305.10(a)规定进行冷处理],或按150Gy最低吸收量接受辐射处理,并符合7 CFR 305.31规定的其它所有相关要求。
  • 每批货物必须附澳大利亚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签发的植物卫生证书,证明水果按规定处理或产自无实蝇区。NPPO 还要在植物卫生证书中加上一条附加声明:“本批水果已检,未发现浅棕苹果蛾(Epiphyas postvittana)。
  • 如检验官确定有必要进行检验,则水果抵港时,还要接受入境检验。

  水果蔬菜手册内列明了这些条件(提供链接: http://www.aphis.usda.gov/import_export/plants/manuals/ports/downloads/fv.pdf)。除这些特别措施外,甜樱桃还要符合7 CFR 319.56–3列明的所有水果蔬菜进口的一般适用要求。

  本通知提供英文: 联邦纪事: 2008年1月30日(73册,20号)通知页数5495。在线链接:http://www.gpoaccess.gov/fr/advanced.html,选择2008 FR Vol. 73, 在搜索栏内键入5495。

  这是继2007年10月12日联邦纪事公布的一条通知采取的措施(2 FR 58047–58048, 文案号APHIS-2007-0128)。该通知宣布可提供一项美国大陆及夏威夷进口澳大利亚甜樱桃相关风险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供大家审议和评议(在线参阅通知:http://www.gpoaccess.gov/fr/advanced.html, 选择2007 FR Vol. 72,在搜索栏内键入58047)。我们曾要求对该通知进行评议,评议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11日,为期60天。到该截止日期前,我们收到了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一代表的评议。

  有关其它补充信息,请联系:
  Ms. Donna L. West,
  Senior Import Specialist,
  Commodity Import Analysis and Operations,
  Plant Health Programs, PPQ, APHIS,
  4700 River Road Unit 133,
  Riverdale, MD 20737–1231;
  tel. +1 301 734 8758.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27,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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