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H通报草案, B.E., 标题为“预包装食品标签” 语言: 泰文 页数: 6页
通报时间:2013年8月2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大众健康部(MOPH)拟修订MOPH“食品标签”相关通报如下: a.撤销大众健康部泰历2543年(2000年) 9月19日食品标签(194号)通报、泰历2545年(2002年)5月30日食品标签(252号)通报及泰历2555年(2012年)4月17日食品标签(343号)通报,并由本部级通报代蘀; b.本通报规定,制造、进口销售及出口最终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粘贴标签。产品标签应提供以下泰文信息: (1) 产品名称;(2)序号; (3) 进口商或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4)数量单位声明; (5)成分名单; (6)第4(6)项定义的引发过敏症的以下致敏原和物质: (6.1)含面筋的粮谷,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杂交品种及产品 (6.2)甲壳类和甲壳类产品; (6.3)蛋及蛋制品; (6.4)鱼和鱼制品; (6.5)花生、大豆及其产品; (6.6)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6.7)硬壳坚果(如开心果), 坚果、树坚果(如: 杏仁、核桃、胡桃)及其产品; (6.8)浓度10 mg/kg或以上的亚硫酸盐; (7) 准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类型还应提供具体名称或INS代码; (8) 注明最佳产品消费期<3个月或按年月形式注明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产品; 及 (9) 其它要求信息,如: 烹饪和储存说明。属非零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或餐饮食品可用英文标签; c.食品名称必须用尺寸不小于2mm的字体标注, 除非标签区不足35cm2; d.食品序号及度量声明及厂家名称和地址、成分表、添加剂、导致过敏症的致敏原与物质 必须用至少1mm、1.5mm或2mm尺寸的字体分别标注在小于100cm2、100-250cm2之间及超过250cm2的标签区内。成分名单必须标在标签上,除非标签面积不足35 cm2; e.本通报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销售商能在消费者购买时提供信息的食品, 如街头小贩; (2)新鲜食品或鲜切食品或能看到食品特性或质量的类似包装产品; (3)餐馆、旅馆、学校、医院消费的即食食品或家庭订餐的包装食品; f.任何食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在本通报生效日前应提交标签修改申请,以符合通知的要求,原标签可在本通报生效后延用2年; g.本通报自公布于官方公报后180天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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