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有关有机产品控制的法规:
通报时间:2017年12月1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具体规定放射源、食品类型、最大吸收剂量、辐照目的、再次辐照、包装要求、辐照设施及辐照食品标签. a. 辐射源 辐照食品必须采用以下辐射源: - 放射性核素60Co及137Cs的伽马射线; - 在7.5 MeV或以下能量级运行机器产生的X射线; - 在10 MeV或以下能量级运行机器产生的电子。 b. 附件I监管的食品类型、最大吸收剂量及辐照目的。 c. 再辐照 - 除含低水分食品外,辐照食品不应在此接受辐照及抑虫辐照; - 食品不视为再次辐照,当: i. 用接受过控制检疫、预防发芽、抑制成熟低剂量辐材加工的辐照食品; ii.含不足5%辐照成分的食品经过辐照;或当: iii.要求达到期望效果的电离辐射总剂量适用于作为一个增量以上特定加工技术部分的食品; - 一种传递给食品的最大累积吸收剂量不得超过附件I规定的最大剂量。 d. 包装 - 辐照食品所用包装的吸收剂量必须适合食品吸收剂量; - 附件II规定的包装类型。 e. 辐照设施 - 必须在BAPETEN公布的持照注册设施内进行食品辐照处理; - 设施应符合辐照食品良好规范要求; - 设施应保持每批辐照食品记录,且保持记录五年; - 每六个月, 设施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及/或印度尼西亚农业部, 渔业海洋事务部汇报再辐照记录。 f. 标签 辐照食品标签必须含以下信息: i.“辐照食品”说明; ii.“不得再辐照”说明; iii.处理日期; iv.接受处理的国别名称; v. 辐照食品符号。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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