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动物及进口禽鸟期间所用检疫设施操作及人接触这类场所的限制要求:
通报时间:2016年12月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兹制定动物及禽鸟进口期间所用检疫设施操作要求如下: 1.1. 检疫场所: a.农畜局(SAG)官方牲畜检疫站(Lo Aguirre): 欲将活动物活禽鸟带入国内的人员必须在Lo Aguirre牲畜检疫站预定位置让有关动物或禽鸟接受农畜局(SAG)官方牲畜站的检疫。猫、狗、动物园动物、实验鼠、日孵雏鸡、饲养猪、参加竞赛临时入境或返回的马匹、南北半球穿梭配种马及任何SAG确定的其它动物可不在本要求之列。 b.农畜局(SAG)批准提供入境后检疫服务的检疫设施目录: 有意设立进口动物隔离检疫设施的人员(如:科研中心及私人企业)必须向负责检疫设施所在区管辖的农畜局(SAG)部门办公室提交一份申请。 批准这些检疫设施,将其纳入目录要符合农畜局(SAG)网站提供的批准农场检疫设施的评估标准。 如设施评估结果有利, 相关地区委员将发布批准设立提供入境后检疫服务的决议,令其纳入农畜局(SAG)网站提供的国家检疫设施目录。 为使设施能保留在目录中, 农畜局(SAG)每6个月要核实其卫生与生物安全条件是否保持或得到改善。 涉及南北半球穿梭配种马时, 相关地区委员必须知道这类马匹是在农畜局(SAG)批准的检疫设施内进行检疫。当这类设施或牲畜检疫站没有空间时, 可例外批准要求在农场设施内。 c.例外批准用于检疫或隔场所的农场设施: 当牲畜检疫站或检疫设施目录所列的任何设施没有可用空间时, 相关方面可要求负责检疫区的农畜局(SAG)地区委员会批准在一农场设施内对具体进口对象实行检疫程序。 2.人与进口动物检疫设施接触: a.进入检疫设施的农畜局(SAG)人员: 只有官方卫生活动负责人员才可进入检疫设施,接触农畜局(SAG)官方牲畜检疫站内的动物, 农畜局(SAG)目录所列检疫设施及例外批准为检疫场所的农场设施。 b. 动物负责人员: 相关人员必须向农畜局(SAG)官方牲畜检疫站、目录所列检疫设施或例外批准检疫设施, 提交一份准许在检疫期内接触动物的人员名单。该名单必须包括: 负责照顾、饲养和处理检疫动物的人员(视动物来源或健康状况而定)。 在农场检疫或目录所列检疫设施情况下,个体兽医, 农畜局(SAG)对应卫生单位及动物健康负责人员。 3. 在入境后检疫期内,禁止所有前款所及名单未包括人员进入检疫设施,接触动物。 4. 当发生某些健康相关事件时,在不妨碍上述条款的情况下, 相关农畜局(SAG)局长、负责农场检疫的官方兽医或官方检疫站站长可例外批准上述第2段所及名单未包括人员进入检疫设施内。 5. 未遵行本决议规定义务的将依据DFL RRA第16条有关动物健康和保护的规定接受处罚,并以农畜局(SAG)组织法第18.755条规定的为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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