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放射污染食品标准"
通报时间:2011年4月28日 通报类型:紧急措施
内容简述:
本法规目的是取消BE. 2529 (1986年)11月18日MOPH第102号通报及B.E. 2531(1988年)11月22日第116号第2版——放射污染食品标准, 并由本拟定措施蘀代如下: (1) 规定受放射污染食品必须符合放射程度检测规定标准,且不超过以下限度: (1) 碘131 (131I)不超过100Bq/kg或Bq/l (2) 铯134 (134Cs)及铯-137(137Cs)不超过500 Bq/kg或Bq/l (2) 第2条规定的食品进口商应在每批货物抵达进口检查点时,提供由政府主管部门(CA), 或产地国主管部门认可其它机构签发的装船文件, 注明放射标准及食品产地, 或由指定的官方实验室或符合国际标准的认可实验室提供的分析证书, (3) 本通报适用于公共卫生部第1条公布的食品类型、场所和任何国家以控制放射污染食品。
通 报 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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