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标准的强制性法令的修正案(提供英文,3页)
通报时间:2003年3月2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1. 牛饲料必须在未受动物蛋白污染的生产线上生产; 2. 牛饲料必须以不受从鱼类及甲壳类动物分离出来的蛋白或含鱼类及甲壳类动物蛋白的饲料污染的方式储存; 3. 牛饲料、鱼类和甲壳类动物蛋白及鸡粉必须储藏在分开的单独的集装箱内; 4. 经农林省确认,在不会受哺乳动物(奶类及奶制品除外)及家禽(蛋和蛋制品除外)蛋白污染的那些加工厂内生产的鱼可用于饲养除牛外的动物。 5. 经认证的血粉、鸡粉、鱼类及甲壳类动物蛋白及含或由这些生物制造的饲料必须标注以下内容: 使用及储存注意事项 (a) 禁止用于牛饲料(对用于牛饲料的行为可实施惩罚); (b) 该饲料不得与牛饲料及牛饲料原料混合混合储存; 6. 进口饲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出口国家政府认证,该饲料符合第1, 2, 3, 4及5项规定的所有条件; (b) 该饲料有出口国家政府的签封文件。 * 本条款中“动物蛋白”专指由动物(奶及奶制品除外),家禽(蛋及蛋制品除外)鱼类及甲壳类动物分离出的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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