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泰历2522年食品法案发布的大众卫生部(MOPH)第(...)号通报草案,泰历...,——清洁或消毒产品:
通报时间:2018年12月1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为消费者安全消除或减小生物、化学和物理有害污染量,制定一项控制用化学物生产食品或直接接触食品的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大众卫生部(MOPH)通过泰历2522年(1979年)食品法案发布的有关食品及其生产清洁或消毒产品的大众卫生部B.E…第(…)号拟定通报草案,以制定用量及安全要求。 该通报要点如下: 第1款:食品用清洁或消毒产品应是大众卫生部泰历2547年(2004年) 8月18日第(281)号通报——食品添加剂项下的具体控制食品。 第2款:"食品清洁或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定义系指专门作为清洗、消除或减少食品内生物、物化有害污染物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 第3款:根据使用目的,本通报草案的产品被分类为以下三类: (3.1) 清洁产品; (3.2) 消毒产品; (3.3) 清洁消毒产品。 第4~6款:本通报草案产品应符合以下用量及安全要求: 产品成分, 即:活性成分、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及其它成分不得有害健康,且质量或标准符合本通报草案规定的标准。对含两种以上污染物的产品,要求如下: 砷不超过3 mg/kg; 铅不超过10 mg/kg. 活性成分的使用及条件应符合附件所示名单。对含清洗水果蔬菜表面活性剂构成的清洁产品规定质量与安全要求。 第7款:本通报草案产品的标签要求应符合泰历2547年(2004年) 8月18日大众卫生部(第281号)通报——食品添加剂,且标签上应声明以下特殊要求, 如食品名称、使用说明(包括产品制备及食品清理指导)、防范说明及急救措施等。 第8款:使用本通报草案附件规定外的活性成分应事先得到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批准。生产厂家或进口商应提交泰历2547年(2004年) 8月18日大众卫生部(第281号)通报——食品添加剂所规定的安全评估文件。 第9款:食品清洁或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厂家或进口商应遵循大众卫生部泰历2543年(2000年) 9月19日(第193号)通报: 生产工序、生产设备及食品储存。 第10款:产品容器应遵循泰历2528年(1985年) 7月19日大众卫生部(第92号)通报: 食品容器质量或标准、使用食品容器及食品容器禁用材料的规定。 第11款:本通报自泰国皇家官方公报公布次日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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