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3月2日第64号部级法令:有关阿联酋进口动物宠物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英文,2页)
通报时间:2005年6月13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除经农渔部批准的主管机构允许外,禁止进口以销售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动物宠物,并绝对禁止进口以商业为目的猫和狗。 除获得农渔部的预先进口许可外,不允许进口动物宠物;对于未获得农渔部预先进口许可, 到达阿联酋的任何动物,均应视为非法进口,并且农渔部有权将其退回出口国,费用由宠物所有人承担,假如所有人拒绝承担费用,则予以销毁或没收。 进口宠物应具备出口国兽医主管机构根据阿联酋所适用法规签发的官方卫生证书。 动物宠物应根据空运货物国际条款及条件(IATA),通过空运进口,而不以行李的方式进口。任何形式的进口都要保证动物的安全和福利,且在前往阿联酋的旅途中,不应与其它具有不同健康状况的动物相接触。 国内的动物宠物应具有农渔部或其批准的主管机构签发的疫苗接种卡。疫苗接种卡应包括动物健康的所有相关细节。主管机构应在动物离境前,对动物健康状况进行登记。 当附带出口国签发的健康证书的此类动物抵境时,如其完全符合健康卡内注明的要求事项,则无须进口前许可。 过境动物应获得目的国的进口前许可,在通过交通工具的运输过程中、或在国内的检疫场所中,其不得与其它动物接触 。农渔部动物卫生司应发布一份名单,包括禁止进口的猫和狗的种类、与为保证动物健康和福利而发布的立法有冲突的,农渔部认为对人和动物,或任何其它动物物种有危险的种类。必要时,动物司将审核和修改该名单。 抵达本国任何官方出境口,且不符合出口阿联酋的卫生条款和条件的每个动物,应当立即退回出口国,费用由货主承担,如货主拒绝承担,则予以销毁或没收。"
通 报
|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