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禽及禽鸟进口检疫要求”(草案,提供英文,7页)及“一日龄雏禽、禽鸟及孵化蛋进口检疫要求”(草案,提供英文,6页)
通报时间:2005年10月2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 (1)家禽及禽鸟在出口前,或孵化后,应在出口国动物检疫机构监督和定期检验的养殖场饲养6个月; (2)原产养殖场应无规定的疫病; (3)家禽及禽鸟应在出口国动物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经批准检疫场所内接受为期21天的出口前检疫。在出口前检疫期间,家禽及禽鸟应对规定疫病的检验呈阴性; (4)一日龄雏禽、禽鸟及孵化蛋应源自出口国动物检疫机构监督和定期检验的养殖场或孵化场。育禽及孵化场的卫生及疫病安全程序应符合OIE陆生动物健康法附件3.4.1的要求; (5)原产一日龄雏禽、禽鸟及孵化蛋的育禽场应无规定的疫病; (6)原产一日龄雏禽、禽鸟及孵化蛋的育禽场应定期对规定疫病的检验呈阴性。"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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