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议修订食品药物法规(1151- 异丙甲草胺)
通报时间:2003年5月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根据有害物控制产品法,加舀大健康部有害物管理协调署批准了有害物控制产品(杀虫剂) — 异丙甲草胺 (S-metolachlor) 的再注册的申请,该杀虫剂作为种植前搭配采用的一种前期应急处理或早期预前应急处理手段,控制不同农作物中一种一年生草本植物及某些阔叶草的生长。以便含这些残留物的食品得以出售,该拟定的协调性修订根据食品药物法对用于苹果、杏、樱桃、玉米、干豆、菜豆、桃/胡桃、梨、豌豆、李子、马铃薯、芜菁甘蓝、食荚菜豆、大豆、甜菜及番茄产生的异丙甲草胺残留物及代谢物的规定,而制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该修订还对蛋类品、牛肾、牛及家禽肝脏,牛、山羊、猪、家禽和绵羊肉及乳类品制定了最高残留限量,以适用于异丙甲草胺处理的农作物饲养的牲畜派生食品内的残留物。通过对所有可用数据的核实,PMRA确定了异丙甲草胺及其代谢物在以下农作物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干豆、菜豆、豌豆及食荚菜豆:0.3 p.p.m;牛肾、马铃薯及大豆:0.2 p.p.m.;苹果、杏、樱桃、玉米、桃/胡桃、梨、李子、芜菁甘蓝、甜菜及番茄:0.1 p.p.m.;牛及家禽肝脏:0.05 p.p.m.;蛋类、牛、山羊、猪、家禽和绵羊肉及乳类品:0.02 p.p.m。上述含量标准对大众没有过分的健康危险。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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