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部令——关于肉、加工肉制品及含从第三国进口的加工肉制品的复合产品。指令原用语言为芬兰语。涉及本通报指令的相关部分及爬行动物肉的进口要求提供英文,请看以下第6栏内文(第11段、第12段第2小段、第13段第2小段及第16段第2小段):
通报时间:2017年4月6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指令规定爬行动物肉以下进口要求: ——爬行动物肉及肉馅的进口要求(第11段) 爬行动物肉及肉馅只可从其它国家或地区或第(EU) 206/2010号法规附件II第1部分所及地区的进口。爬行动物产地必须由产地国兽医机构检验, 屠宰场及生产企业必须得到产地国主管机构的批准和控制。爬行动物肉及肉馅生产、加工和分销必须满足第(EC)852/2004及853/2004号法规规定的相关卫生要求。进口爬行动物肉及肉馅必须冷冻到-12℃或以下至少5天,以便杀死迭宫属(Spirometra)寄生虫。此外,肉及肉馅必须根据委员会有关食品微生物标准的第(EC) 2073/2005号法规接受沙门氏菌检验,且进口货批必须随附检验证书。委员会执行法规(EU)2015/1375第III章规定了旋毛虫(Trichinella)易染动物肉,如鳄鱼的旋毛虫(Trichinella)检验规定。必须根据法规第(EC)854/2004号法规附件VI要求,通过证书来证明符合上述第1小节要求。 ——肉加工品进口要求(第12段) 第12段,第2小节: 通过减损上述第1小节的方式, 爬行动物肉类用作爬行动物肉和热处理的胃、膀胱及肠的肉产品原材料必须符合第11段规定的要求。 ——肉产品及热处理胃、膀胱及肠的进口要求(第13段) 第13段, 第2小节: 通过减损上述第1和2小节的方式,爬行动物肉作为爬行动物肉和和热处理的胃、膀胱及肠的肉产品原材料必须符合第11段要求。 ——含有肉产品或热处理胃、膀胱及肠的组合产品的进口要求(第16段) 第16段,第2小节: 通过减损上述第1小节的方式, 含有肉产品或热处理后胃、膀胱及肠的组合产品的爬行动物肉必须符合第11段规定的要求。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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