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报文规定家禽、猪和马内脏、肉和骨及油和脂肪的进口要求。
通报时间:2016年10月1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通报文规定智力进口纯或混合家禽、猪和马内脏、肉和骨及油及脂肪的以下具体卫生要求: A. 产品必须随附一份由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出具的官方卫生证书。该证书必须指明产品生产的企业名称、相关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出口商与收货人名称及采用的运输方式; B. 卫生证书必须声明如下: i. 提供内脏、肉和骨及油和脂肪的家禽、猪和马: 是在经长期官方兽医检验, 满足核准出口的结构、操作及卫生检验要求的屠宰场屠宰; 且 经屠宰前后检验,确认无物种感染性和传染性主要疫病。 ii. 内脏粉、肉骨肉及油及脂肪: 在智利主管卫生机构批准的非加工反刍动物原材料或具备单独加工设施的炼油厂加工; 经过保证灭除产品携带的任何具体传染介质及微生物病原体的热处理(最低温度90 C,至少10分钟以上); 及 按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卫生条件加工, 包括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产品加工后受到病原菌感染。 C. 产品所用包装及容器必须密封及粘贴标签。标签必须指明产地国的企业、产品名称、数量和净重。 D. 产品必须用保证卫生条件的车辆或集装箱从生产企业运抵智利目的地。 E. 每批内脏、肉和骨经微生物分析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沙门氏菌: 25g无: 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 n = 5, c = 2, m = 10, M = 300 in 1g. 其中: n =试验数量. m =菌数阈值; 如所有样品细菌数不超过m,则结果符合要求。 M =菌数阈值; 如一或多个样品菌数超过等于或超过M,则结果不符合要求。 c =菌计数介于m及M之间的样品数; 如其他样品菌计数等于或小于m,则仍可视为可接受样品。 官方卫生证书或随附相关协议书必须显示这些结果。 抵达目的国时, 产品要接受检验, 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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