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叶缘焦枯病菌(Xylella fastidiosa)入境土耳其的植物检疫措施
通报时间:2020年12月22日 通报类型:紧急措施
内容简述:
为防止叶缘焦枯病菌入境土耳其,确保国家植物检疫及检疫立法与欧盟委员会2020年8月14日有关防止叶缘焦枯病菌传入欧盟并在欧盟境内扩散措施的第 (EU) 2020/1201号执行法规协调一致,针对向土耳其进口叶缘焦枯病菌寄主植物已采取了植物检疫措施。 因此, 在2020/1201号委员会执行令范畴内, 为防止叶缘焦枯病菌入境土耳其, 将发布修改及补遗通知: 叶缘焦枯病菌寄主种植植物(种子除外)名单(附件-1)拟定修正及补遗草案纳入 ——植物检疫法规附件-3 (禁止引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生长介质)所含禁止"叶缘焦枯病菌存在国感染产区向"土耳其进口种植植物名单(种子除外) ; 及 ——叶缘焦枯病菌植物检疫法规附件4 (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特殊要求)第64及65条中的寄主种植植物名单(种子除外)。 另一方面, 附件-3及附件-4(第64及65条)补遗及修改案,叶缘焦枯病菌相关植物检疫法规列表未包括的寄主植物仍保留在植物检疫法规内,继续受该法规的制约。 在《植物检疫法规》作出必要修订前, 自2021年1月15日起, 将采取以下植物检疫措施: 禁止"叶缘焦枯病菌存在国感染产区"向土耳其进口附件-1所含叶缘焦枯病菌寄主种植植物(种子除外)。从未知存在叶缘焦枯病菌国感染产区进口的叶缘焦枯病菌寄主种植植物(种子除外)必须符合植物检疫法规附件-4第64条规定的条件, 且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提供附加声明。从未知存在叶缘焦枯病菌国进口寄主种植植物(种子除外)时, 必须符合植物检疫法规附件-4第65条规定的条件,且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提供附加声明。 如在进口附件-I所含叶缘焦枯病菌寄主种植植物(种子除外)的检验检疫期间发现感染了叶缘焦枯病菌,则土耳其不准其入境。
通 报 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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