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供人类消费的动物副产品及其派生产品:HS3002项下的用于治疗、预防或诊断的动物源性血

通报时间:2008年4月3日  通报类型:遗补

内容简述: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EC/103/ADD.21
2008-04-03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补 遗

欧盟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8.04 如下信息:

非供人类消费的动物副产品及其派生产品:HS3002项下的用于治疗、预防或诊断的动物源性血

"
  EC兹通报一项委员会法规草案:修改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有关进口用于制造技术产品的血液制品的第(EC)1774/2002号法规附件VIII、X及XI” (SANCO/10402/2007 Rev.5, 提供英文,共16页)。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08/sps/EEC/08_1001_00_e.pdf
  本草案的目的是促进血液制品的贸易。详细信息提供如下:

  背景:
  对非供人类消费用的动物副产品规定卫生法规的欧盟理事会及议会第1774/2002号法规(官方公报L273, 2002年10月10日,第1-95页, 通报G/SPS/N/EEC/103,2000年11月24日)规定了有关动物副产品处理或使用方式的法规,副产品包括用于人类消费使用外其他用途的血液及血块。本法规收到了许多有关人类消费用途外其他用途的血及血块贸易的评议,如:动物饲料或技术用途;为回复相关评议,根据最新风险分析,特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关于SANCO/10586/2006 Rev.6中涉及的来自经过屠宰前检验的非反刍类动物的热处理血块(在G/SPS/N/EEC/103Add.20中通报,2007年11月21日),委员会阐明了它的法律地位,把其归在HS 2301项下的血粉范畴,并将已适用于全血的热处理扩大到血块。
  在此通报的“委员会法规—修改对非人类消费用动物副产品规定卫生法规的欧盟理事会及议会第1774/2002号法规的附件VIII、X及XI”, 将被批准和不久公布。关于用于技术用途的动物血液,通常属于HS 30.02项下,只有原产国或地区在未接种疫苗且无某些疫病的情况下才准许进口,此外,禁止进口用含荷尔蒙或甲状腺作用或β-激动剂的某些物质处理的动物血。

  根据最近的科学建议, 欧委会拟:
  1. 删除只有原产地能够向欧盟出口活动物的情况下才准许出口其反刍类动物血液的条件;
  2. 对于来自接种疫苗且无口蹄疫国家或地区的反刍类未经处理血制品,只有血液在安全的情况下输往目的地进行进一步加工的条件下才准许进口;
  3. 扩大可向欧盟出口技术用血制品经批准的第三国名单,纳入能满足处理要求的国家(对处理及未处理血制定分别规定不同的证书);
  4. 准许进口用含荷尔蒙、甲状腺作用或β-激动剂物质处理的动物的派生血;及
  5. 参考国际兽疫局(OIE)陆生动物健康法典规定的国际标准,更新家禽及其它禽类血制品进口相关要求。
  其它相关文件:
  以下超链接提供第1774/2002号法规英、法、西班牙文综合文本(参考日期2007年1月1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2002R1774:20070101:EN: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2002R1774:20070101:FR: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2002R1774:20070101:ES:PDF
  有关出口EC非共人消费动物质材料进口条件的详细信息可从以下超链接获取:
http://ec.europa.eu/food/food/biosafety/animalbyproducts/index_en.htm

  拟批准日期: 尽快。
  拟生效日期: 目前无法预见。极有可能在批准日后6个月。
  最终评议期: 本措施为贸易促进措施, 评议期不适用。
  本通报全文可从EC咨询点获取: sps@ec.europa.eu"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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