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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8.06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牛海绵状脑病;最低风险区;反刍动物鉴定,加工及商品进口(APHIS-2006-0026)
" 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拟修改有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的法规,取消对存在将牛海绵状脑病(BSE)传入美国的最低风险地区的动物鉴定与反刍动物材料加工的某些限制。我们取消这些限制,是因为它们对防止BSE传入美国不再是必要的。
本最终法规于2008年2月19日生效。
本最终法规曾公布于联邦纪事:2008年1月18日(73册,13号)法规与规定页数3379-3385(提供英文)。在线链接http://www.gpoaccess.gov/fr/advanced.html,选择2008FRVol.73,键入3379搜索。
在2005年1月4日联邦纪事(70FR460–553,文案号03–080–3)公布的一项最终法规中,我们曾修改了有关动物与动物产品的进口法规,确定了通过活反刍动物及反刍动物产品及副产品将BSE传入美国的最低风险地区的种类,并将加舀大列入这一种类。我们还规定了从这类地区进口某些活反刍动物、反刍动物产品与副产品的条件。这些法规分别写在9CFR的第93、94、95和96部分(欲在线参阅2005年1月4日最终法规:http://www.gpoaccess.gov/fr/advanced.html,选择2005FR,70册,在搜索栏内键如页数“460”(带括号))。
2006年3月14日,我们在联邦纪事上公布了一项技术修订(71FR12994–12998,文案号03–080–9),澄清我们的2005年1月最终法规某些规定的真正意图,修正法规中的若干不符点(欲在线参阅2006年3月14日技术修改案:http://www.gpoaccess.gov/fr/advanced.html,选择2005FR,70册,在搜索栏内键如页数“12994”(带括号))。
2006年8月9日,我们在联邦纪事上公布了一项拟定法规(71FR45439–45444,文案号APHIS–2006–0026),修改9CFR部分93、94及95条法规,取消对BSE最小风险地区反刍动物鉴定及反刍动物材料加工的若干限制条件及牛皮派生胶BSE相关限制条件(欲在线参阅2006年8月9日拟定法规:http://www.gpoaccess.gov/fr/advanced.html,选择2006FR,71册,在搜索栏内键如页数“45439”(带括号))。
我们曾要求对2006年8月的拟定法规进行60天的评议(参见以下""拟定法规""),截止日期2006年10月10日。InadocumentpublishedintheFederalRegisteron9November2006(71FR65758–65759,DocketNo.APHIS–2006–0026)。在2006年11月9日联邦纪事公布的一个文件中,我们重新开始并延长了评议期,其截止日期到2006年11月24日。我们收到10份该拟定法规的相关评议。这些评议来自代表美国牲畜及畜产品厂家、染色厂家及其它大众成员组织。它们涉及到活动物及动物产品(欲参阅在线评议:http://www.gpoaccess.gov/fr/advanced.html,搜索文案号(APHIS–2006–0026))。
2007年9月18日,我们在联邦纪事上公布了一项最终法规(72FR53113–53379,文案号APHIS–2006–0041;2007年11月19日生效),对至2005年1月最终法规生效时尚不合格的某些牛与牛产品BSE最小风险区规定了进口条件(欲在线参阅2007年9月18日最终法规:http://www.gpoaccess.gov/fr/advanced.html,选择2007FR,72册,在搜索栏内键如页数“53113”(带括号))。
我们对2007年最终法规所做的某些修改,因文本重新措辞,删除2006年8月拟定法规已修改的规定或重新为CFR参考段落编号,影响到对2006年8月拟定法规文本的修改。因此,我们修改该最终法规是为了体现我们对2007年最终法规所做的修改。在讨论该最终法规时,我们明确了哪些地方做了修改。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27,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7200433;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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