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
通报时间:2017年9月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新加坡农食兽医局(AVA)完成一项食品法规审议,建议修改内容如下: a) 删除食品法规中的35条现有法规,用规定即食食品定义的以下新35条替代: 35 –(1)即食食品应符合表11第I、II和III部分规定的微生物标准。 (2)在这些法规中, "即食食品"系指生产商或制造商所求食品是直接供人消费的,无需经过蒸煮或有效根除或降低相关微生物可接受水平的其它形式加工。 b) 删除食品法规现有表XI ,并用规定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新表XI所替代: 表XI 食品微生物标准 第I部分: 菌落总数 食品类型 菌落形成单位/克(cfu/g) 1类: 经杀菌或等效加工的耐储存罐头, 杀菌及超高温加工食品 <10 (液态食品)及 <102 (固态食品) 2类: (a)甜炼乳 (a) <103 (b)大多数成分经蒸煮,其目并非在食用前 继续加工或加热的即食食品(非1和4类) ; 它可包括耐贮藏巴氏消毒或需要冷藏的食品; 或非发酵乳制品及乳甜食品; 或调味汁; 或烘焙及糖果产品; 或粉状食品 (b) <105 3类: 生吃或成品食品含大量生成分的即食食品(非1、2和4类) <106 4类: 未经巴士消毒或等效加工的新鲜水果和蔬菜,水果蔬菜汁,发酵食品、保藏食品(包括盐腌或腌渍食品)、干食品、酸奶、熟干酪、含益生菌食品;食品成品含大量该成分的食品 不适用。 5类: 所有上述未说明的其它即食食品 <105 第II部分: 大肠菌及大肠杆菌 食品类型: 大肠菌菌落 大肠杆菌菌落 菌落形成单位/克(cfu/g) 菌落形成单位/克(cfu/g) 奶粉(包括全脂、半脂、脱脂乳 及婴幼儿配方乳), 酪乳粉、巴氏杀菌乳及冰淇淋 <5.0 X 102 <102 所有其它即食食品 不适用 <102 第III部分: 病原菌 病原菌 菌落形成单位/克(cfu/g) 凝固酶阳性金黄色酿脓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 <102 蜡样芽胞杆菌(Bacillus cereus) <2.0 X 102 产气荚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102 副溶血弧菌(Vibrio parahaemolyticus) 25g未检出 (生即食食品除外) 创伤弧菌(Vibrio vulnificus), 霍乱弧菌(Vibrio cholerae) 限值 <102的海鲜食品) 沙门氏菌属(Salmonella spp. ) 25g未检出 志贺氏菌(Shigella spp. ) 25g未检出 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25g未检出 弯曲杆菌(Campylobacter spp. ) 25g未检出 大肠杆菌(Escherichia coli) O157:H7 25g未检出 所有以上未提及的病原菌, 包括无乳链球菌(Streptococcus agalactiae) (血清型III) 未检出 新加坡指出,对比现有标准,即食食品的微生物修订标准有助于多数产品贸易。因此,我们计划2017年11月评议期结束后一个月采取措施。但如在评议期期间确定有必要, 我们准备提供更长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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