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食品标签和广告)法规草案:
通报时间:2015年12月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这些(食品标签和广告)法规草案提出了几项要求: 包装或容器内所含任何食品必须按照这些标准粘贴标签,否则任何人不得运输、分销、储存、销售、为销售提供、展销或寄售或广告销售。包装或容器的主要位置必须注明: a. 用三种语言中的任意两种语言注明常用名; b. 品牌名或商品名; c. 包装或容器净含量; 任何标签必须用三种语言的任意一或两种语言包括下述信息: a. 一份完整的成分名单; b. 制造商/分销商名称和地址; c. 在进口食品情况下: i. 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ii. 斯里兰卡境内包装箱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d. 批号或代码; e. 出厂日期; f. 在散装进口或改包装食品的情况下: i. 出厂日期; ii. 改包装日期; g. 如进口食品,产地国; h. 如有的话,消费者警告; 电离辐射国际符号应在常用名附近用绿色标注。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食品标签还应有标明处理方式的书面说明,该说明应位于该食品常用名附近; 必须提供一认可机构或主管当局提供的有效证明,以便粘贴有机食品标签; 要求提供食品主管当局的事先书面批准,以便获得含任何食品健康声明或营养功能声明的标签或广告。 本法规还应包括以下表格: 表I –法规4 (1)(a); 表II–法规5 (c); 表III–法规7 (2); 表IV–营养标签; 表V–营养参考值(NRV); 表VI - 营养健康声明的采用; 表VI – 营养成分的条件; 表VIII–2007年斯里兰卡建议膳食营养素供给量(RDA); 表IX–食品内可添加的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核苷酸许可名单。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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