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0日委员会决定——因产自或由乌克兰输出的向日葵油有需物油污染的风险,对这些产品实行特殊的管理条件(提供所有欧盟语言,共2页)。<BR>

通报时间:2008年8月1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该决定涉及一项安全保证措施。 因产自或由乌克兰输出的向日葵油有需物油污染的风险,该决定对这些产品的实行特殊要求。每批产自或由乌克兰输出的供人类或动物消费的向日葵货物必须具备有效证书,证明需物油含量未达到不可接受的标准、并证明需物油的抽样结果和分析结果。只有货物抽样和分析及证书的签发是在欧盟对乌克兰机构建立的控制与认证系统进行了评估且正式接受后实施的,则该证书才对进口欧盟有效。 欧盟于2008年7月3日正式接受了乌克兰的控制及认证系统,且已通知了乌克兰机构。 此外,所有产自或由乌克兰输出的葵花子油都要在进口时由欧盟主管机构进行抽样及分析,以保证货物的需物油含量符合证书的声明。这些管理费必须由食品经营商承担。"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EC/333
2008-08-12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欧盟
2.
负责机构:欧委会、健康及消费者保护总司E司—食品安全链。
3.
覆盖的产品: 属CN号1512 11 91或1512 19 90 10范围内的,产自或由乌克兰输出的拟供人类或动物消费的向日葵油。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2008年6月10日委员会决定——因产自或由乌克兰输出的向日葵油有需物油污染的风险,对这些产品实行特殊的管理条件(提供所有欧盟语言,共2页)。<BR>
语言: 页数: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该决定涉及一项安全保证措施。
  因产自或由乌克兰输出的向日葵油有需物油污染的风险,该决定对这些产品的实行特殊要求。每批产自或由乌克兰输出的供人类或动物消费的向日葵货物必须具备有效证书,证明需物油含量未达到不可接受的标准、并证明需物油的抽样结果和分析结果。只有货物抽样和分析及证书的签发是在欧盟对乌克兰机构建立的控制与认证系统进行了评估且正式接受后实施的,则该证书才对进口欧盟有效。
  欧盟于2008年7月3日正式接受了乌克兰的控制及认证系统,且已通知了乌克兰机构。
此外,所有产自或由乌克兰输出的葵花子油都要在进口时由欧盟主管机构进行抽样及分析,以保证货物的需物油含量符合证书的声明。这些管理费必须由食品经营商承担。"
7.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2008年6月10日委员会决定——因产自或由乌克兰向日葵有需物油污染的风险,对这些产品实行特殊管理条件。<BR>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151:0055:0056:EN:PDF<BR>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151:0055:0056:FR:PDF<BR>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151:0055:0056:ES:PDF<BR> 此外,其它语言的提供方式是在上述URL链接上用两个代表以下语言的字母蘀换“EN”:<BR> BG (比利时), CS (捷克), DA (丹麦), DE (德国), ET (爱沙尼亚), EL (希腊), IT (意大利), LV (拉脱维亚), LT (立陶宛), HU (匈牙利), MT (马尔他), NL (荷兰), PL (波兰), PT (葡萄牙), RO (罗马尼亚), SK (斯洛伐克), SL (斯洛文尼亚), FI (芬兰), SV (瑞典)。<BR> 为赞同葵花子油需物油污染控制的抽样及分析方法,各成员国进行了进一步讨论。详细信息另见欧盟有关市场产品与葵花子油需物油含量许可标准的推荐措施。<BR> 该信息对外公开,下载地址:<BR> http://ec.europa.eu/food/committees/regulatory/scfcah/toxic/summary20062008_en.pdf"
10.
拟批准日期:2008年6月10日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08年6月10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sps@ec.europa.eu<BR>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08/sps/EEC/08_2387_00_e.pdf<BR>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08/sps/EEC/08_2387_00_f.pdf<BR>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08/sps/EEC/08_2387_00_s.pdf"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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