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荷兰文缩写: PVV)于2003年10月22日发布的法规:关于马匹的鉴定及注册的规定。 2004
通报时间:2004年6月1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马匹护照的规定是欧盟对所有欧盟成员国的规定。本法规草案符合欧盟立法(参见第8段)、荷兰动物健康及福利法(1992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585号)以及关于动物鉴定及注册的法令(1997年法案及指令公告第602号)。该通报文本对马匹规定了一个双重内部相关的鉴定及注册体系,它包括与相关欧盟规定相符号的护照要求,以及在马体内植入异频雷达收发机的规定。关于鉴定及注册方面的规定禁止运输和转移未附带护照及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鉴定数据记录于数据库中。法规还包含兽医要求,比如接种疫苗的记录,以及限定的兽药记录,如果马匹拟用于人类消费。只有长期进口的马匹必须在进入荷兰境内后的6个月内,经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鉴定。因马事活动(比赛、展览等)而临时进口荷兰或过境的马匹,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则无须经异频雷达收发机鉴定。在其他成员国或在第三国具有异频雷达收发机的马匹,按照该法规草案,应符合涉及应用马匹佩带异频雷达收发机的法规。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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