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按GOVS条件进口来自丹麦的直接屠宰活牛和怀孕小母牛(提供阿拉伯文,2页 – 本通报提及内容介绍为指令内容的非官方译文)。
通报时间:2007年4月1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第1条:GOVS批准按以下条件进口丹麦直接屠宰活牛: 1.畜龄不超过24个月,且牲畜耳签记录了上次检验及疫苗接种的代码号 2.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3.非用含MBM及/或任何动物浓缩物饲料喂养的母牛生产的牛。 4.牲畜具备按OIE指南,控制传染及感染病的登记、编号及可追溯制度 5. 进口商配合进口当局执行的一项要求,屠宰场(El-Basatin – Girko – El-Aameria)按以下要求准备: (a) 抽取脊髓与分离依附神经的工具; (b) 剔除椎骨的切锯; (c) 剔头骨及颚骨和头骨工具; (d) 碎骨机; (e) 装备BSE检测专设实验室; (f) 切除小肠最小部分。 Art.2: 根据以下条件,GOVS批准进口丹麦怀孕小母牛: 1. 进口时,畜龄不超过24个月。 2. 牲畜来源于无任何传染及感染疫病,特别是繁殖性疫病的地区和农场。 3. 动物来自无白血性增生疫病的牧群。 4. 如果白血性增生被记录, 血清学测试是应用的30 天在进口之前。 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应在进口前30天进行血清测试。 5. 生产小母牛的母牛应在24个月内接受过两次白血性增生疫病检验,检验间隔期为4个月。当有白血性增生疫病记录,检验结果应是阴性。 6. 牲畜来源于出口前连续6年没有BSE记录的地区和农场。 7. 牲畜之生母畜必须是在禁令用动物蛋白饲养决定后出生的,且出生后经过7年才怀孕的。"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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