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规;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与反应法第III部分307节:进口食品预告通知(文档号:FDA-2002-N-233)(原文案号2002N-0278)

通报时间:2008年11月11日  通报类型:遗补

内容简述: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USA/690/ADD.8
2008-11-11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补 遗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8.11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与反应法第III部分307节:进口食品预告通知(文档号:FDA-2002-N-233)(原文案号2002N-0278)

"最终法规政策执行指南草案预告通知第110.310节—— “2002年公众健康安全及反恐应对及反应法项下进口食品的提前通知”(文档号:FDA-2007-D-0487) (原文案号20070-0260)

2008年11月7日,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在联邦记事上公布了一项执行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与反应法(反恐法)项第307节的最终法规:进口食品货物预告通知(文档号:FDA-2002-N-233) (原文案号2002N-0278)。与临时最终法规(2003年10月10日; 68 FR 58974)相比, 此最终法规要求向FDA提交出口或用于出口美国的食品包括动物饲料的事先通知。最终法规要求通过美国海关或边防总署(CBP)自动商务系统自动报关行接口(ABI/ACS)或FDA预告通知系统接口(PNSI)向FDA提交电子版预告通知。最终法规保留临时最终法规的时限:必须提交相关信息并电子确认,并由FDA当前完成审核:在食品抵港前不超过8小时(水运;不超过4小时(空运或铁路)及不超过2小时(公路)。最终法规分别准许用PNSI通告预期抵港前的15日内,用ABI/ACS通告预期抵港日前的30天内提交事先通知,而非临时最终法规规定的5天内。如进口或为进口提供的食品无适当的事先通知,将拒绝通关,货物一经拒绝,则必须扣留。

联邦纪事(FR), 73 FR 66294内的最终法规全文可从以下网址下载(提供英文):
http://www.fda.gov/OHRMS/DOCKETS/98fr/E8-26282.pdf.

FDA还于2008年11月7日公布了介绍我们最终法规执行战略的“最终法规执法政策指南(CPG)草案预告通知”。尽管随时可以提交CPG的相关评议,但为保证FDA在开始确定CPG最终版本前能充分考虑CPG草案的评议,相关评议务必于2008年12月8日前提交到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5630 Fishers Lane, rm. 1061, Rockville, MD 20852。有关CPG草案的书面评议提交到:Division of Dockets Management (HFA-305),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5630 Fishers Lane, rm. 1061, Rockville, MD 20852。电子版评议提交到http://www.regulations.gov. 指南文件可查阅网址http://www.fda.gov/ora“执行参考”一栏。

联邦纪事(FR), 73 FR 66411内的通知全文(提供英文)可从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fda.gov/OHRMS/DOCKETS/98fr/E8-26281.pdf.

详细信息,请洽:
Laura Draski,
Office of Regulatory Affairs (HFC-100),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5600 Fishers Lane, Rockville,
MD 20857, 866-521-2297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27,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690 0677;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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