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壳花生进口的植物卫生要求:
通报时间:2018年1月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通报文规定进口任何产地的带壳花生(Arachis hypogea)的植物卫生要求。 1.1 装运货物必须随附一份产地国签发的官方植物卫生证书。该文件必须声明: 装运货物经过处理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鞘翅目,皮蠹科), 米蛾(Corcyra cephalonica)(鳞翅目、卷叶蛾科), 花生豆象(Caryedon serratus (鞘翅目,豆象科), 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鞘翅目,豆象科)及可可豆象(Callosobruchus theobromae)(鞘翅目,豆象科)。植物卫生证书第III节必须适当标明处理产品、剂量、暴露时间、产品温度及处理日期。 2. 本决议指定的可选处理方法将视为可接受熏蒸处理方法。 3. 也可接受注明产地国无有害生物的可选附加声明。 4. 转运货物一经熏蒸处理,必须在储存及装运至智利期间予以保护。 5. 装运货物必须无土及其它植物残留。 6. 必须根据农畜局(SAG)现行法规采用带标签或标志的、耐搬运、密封的新包装(不许重新包装)。 7. 所用包装材料必须能在入境点进行检疫处理。 8. 包装、托盘及包装材料所用木材入境时必须符合检疫法规。 9. 批准入境点的SAG官员要在抵达智利时进行货物检验, 检验是否符合相关植物卫生要求, 根据随附文件确定是否允许入境或根据现有立法规定采取适当措施。 10. 任何不符合本决议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第18.755号法及第3.557.号法令予以处理和处罚。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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