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养和野生禽鸟、活家禽和活猪及其产品和副产品——禽流感

通报时间:2007年2月19日  通报类型:遗补

内容简述: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IND/46/ADD.1
2007-02-19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补 遗

印度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7.02 如下信息:

家养和野生禽鸟、活家禽和活猪及其产品和副产品——禽流感

"
  1. 由于禽流感(高致病性和低致病性)的影响,根据1898年家禽进口法案第3节(1)小节及第3A节所赋予的权利,中央政府禁止从所有国家进口以下牲畜及其产品,并于本通报公布日起生效。即:
  (i) 家养和野生禽,包括猎捕禽(除家禽外);
  (ii) 源于禽类包括野生禽的未加工肉及肉产品(除家禽外);
  (iii)家养和野生禽的精液。

  2. 此外, 根据上述法案第3节第(1)小节和第3A节所赋予的权利,中央政府还禁止从已报告发生了禽流感(高致病性和低致病性)的国家进口牲畜及其产品,即:
  活家禽;
  (i) 一日孵雏鸡、鸭、火鸡及其它新孵化的禽类;
  (ii) 禽类包括野生禽的肉及肉产品,;
  (iii) 孵化卵;
  (iv) 蛋及蛋产品(不包括专用的的无病菌蛋);
  (v) 羽毛;
  (vi) 活猪及猪肉品;
  (vii) 鸟类病原材料及生物产品;及
  (vii) 拟用于动物饲料或工农业使用的动物源(源于鸟)产品

  3.本禁止措施自本通报公布日后6个月内有效,除非在此期间被修改或撤消。"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印度政府健康家庭福利部网站:http://www.mohfw.nic.in/pfa:htm<BR>   Mr. S. K. Srivastava<BR>   Director (Trade)<BR>   Department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Dairying<BR>   Ministry of Agriculture<BR>   Krishi Bhawan,New Delhi – 110001<BR>   Fax: 91011-23386115<BR>   Email: dircpc@hub.nic.i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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