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有放射污染风险食品的进口要求"
通报时间:2011年4月28日 通报类型:紧急措施
内容简述:
2011年3月11日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 日本产地的某些食品放射程度超过 日本食品适用标准。因此, MOPH认为有必要规定以下食品类别、地点和产地国,以控制放射污染食品: (1) 来自日本放射污染区所有种类食品: 福岛、群马、茨城、枥木、宫城、山形、新泻、长野、山梨、琦玉、东京和千叶县的放射检验标准不应超过公共卫生部通报——“食品放射污染标准”规定的限度: 进口商需在进口检验点提交以下任意一机构签发的,证明每批货物放射污染程度和生产场所的文件: (1) 日本政府主管机构(CA), 或 (2) 日本政府主管机构承认的其它机构, 或 (3) 官方实验室, 或 (4) 政府指定实验室, 或 (5) 符合国际标准的认可实验室 (2) 源自除第1条提及各县外的所有食品都需要提交日本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注明收获或加工地点的文件
通 报 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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