喹禾灵(Quizalofop ethyl);杀虫剂许可限量

通报时间:2012年6月1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对以下作物内/表喹禾灵(Quizalofop ethyl), ethyl-2-[4-(6-chloroquinoxalin-2-yl oxy)phenoxy]propanoate残留规定许可限量:海甘蓝粉:2.0 ppm; 亚麻荠粉:2.0 ppm; 油菜籽粉:2.0 ppm; 油菜籽亚组20A, 亚麻籽除外:1.5 ppm; 高粱谷粒:0.20 ppm; 高粱谷草料:0.20 ppm; 高粱谷秣草:0.30 ppm; 及风筛碎高粱谷:1.0 ppm。 该最终法规还删除了以下作物规定的许可限量:芥花籽:1.0 ppm; 及芥花粉:1.5 ppm. 因1999年6月14日到期,本法规还删除了以下作物内/表喹禾灵(Quizalofop ethyl)的限时许可限量:甜菜糖蜜:0.2 ppm; 甜菜根:0.1 ppm; 甜菜头:0.5 ppm; 叶豆类植物亚组7A,大豆除外:3.0 ppm; 及豆类植物6组:0.25 ppm。 最后,本最终法规修订了许可限量表达式,以明确: 1.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第408(a)(3)节规定, 许可限量包括未特殊指明的喹禾灵(Quizalofop ethyl)的代谢物和降解物; 2.特别规定的许可限量标准合格性只能通过测量许可限量表达式提及的具体化合物来确定。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USA/2395
2012-06-15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1.
通报成员: 美国
2.
负责机构:美国环保署
3.
覆盖的产品: 多种产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喹禾灵(Quizalofop ethyl);杀虫剂许可限量
语言: 页数: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对以下作物内/表喹禾灵(Quizalofop ethyl), ethyl-2-[4-(6-chloroquinoxalin-2-yl oxy)phenoxy]propanoate残留规定许可限量:海甘蓝粉:2.0 ppm; 亚麻荠粉:2.0 ppm; 油菜籽粉:2.0 ppm; 油菜籽亚组20A, 亚麻籽除外:1.5 ppm; 高粱谷粒:0.20 ppm; 高粱谷草料:0.20 ppm; 高粱谷秣草:0.30 ppm; 及风筛碎高粱谷:1.0 ppm。 该最终法规还删除了以下作物规定的许可限量:芥花籽:1.0 ppm; 及芥花粉:1.5 ppm. 因1999年6月14日到期,本法规还删除了以下作物内/表喹禾灵(Quizalofop ethyl)的限时许可限量:甜菜糖蜜:0.2 ppm; 甜菜根:0.1 ppm; 甜菜头:0.5 ppm; 叶豆类植物亚组7A,大豆除外:3.0 ppm; 及豆类植物6组:0.25 ppm。 最后,本最终法规修订了许可限量表达式,以明确: 1.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第408(a)(3)节规定, 许可限量包括未特殊指明的喹禾灵(Quizalofop ethyl)的代谢物和降解物; 2.特别规定的许可限量标准合格性只能通过测量许可限量表达式提及的具体化合物来确定。
7.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在2011年2月25日联邦纪事中(76 FR 10584) (FRL-8863-3),EPA根据FFDCA第408(d)(3)节, 21 U.S.C.第346a(d)(3)节规定,发布了一个通知,宣布归档一份由IR-4, 500 College Road East, Suite 201W, Princeton, NJ 08540. 提交的杀虫剂申请(PP 0E7802)。该申请要求修改 40 CFR第180.441部分,规定以下作物内/表除草剂喹禾灵(Quizalofop ethyl,ethyl-2-[4-(6-chloroquinoxalin-2-yl oxy)phenoxy] propanoate),包括代谢物和降解物的残留许可限量:油菜籽亚组20A, 亚麻籽除外:1.0ppm; 亚麻荠粉:1.5 ppm; 海甘蓝粉:1.5 ppm; 高粱谷粒:0.2 ppm; 高粱草料: 0.2 ppm; 高粱秣草:0.35 ppm; 及风筛高粱碎谷:1.0 ppm。该申请还要求EPA修改40 CFR第180.441部分内的许可限量,删除以下作物规定的许可限量:第(a)(3)段表中芥花籽:1.0 ppm,将其纳入除亚麻籽外的油菜籽亚组20A,单项许可限量被取代。 该申请还建议取消180.441(a)(4)部分的许可限量, 因为,这些许可限量已于1999年6月14日到期。 PP 0E7802号申请还建议修改40 CFR第180.441部分,将(a)(1)和(a)(3)节中的表合并为第(a)(1)节,取消第(a)(3)节。它还建议修订第(a)(1)节项下许可限量的表达式。PP 0E7802号申请还拟修订第(a)(2)节项下许可限量表达式。 最后,PP 0E7802号申请建议修订第(c)节项下许可限量的表达式。该通知引用了注册商——E.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代表IR-4计划准备的一个申请概要,公开文案地址:http://www.regulations.gov。有关该归档通知,未收到相关评议。 根据申请支持数据的审议, EPA修订了拟订许可限量标准,及/或一些商品的定义。 EPA还删除了芥花粉的原定许可限量, 因为,相关数据是按首选商品术语——油菜籽粉来规定的许可限量的。IV.C.单元解释了相关修改理由。
10.
拟批准日期:2012年4月20日
拟公布日期:2012年4月20日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12年4月20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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