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法规草案,有关出口印度尼西亚动物胴体、肉及或内脏的动物检疫措施:
通报时间:2016年1月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草案执行有关修改牲畜及动物健康第18/2009号法的第41/2014号法第(2)段41B条及有关动物检疫的第82/2000号政府法规的第(3)段第7条。 本法规范围包括: 1. 出口印度尼西亚动物胴体、肉及/或内脏的检疫要求; 2. 检疫措施; 3. 其它规定。 I. 检疫要求 出口印度尼西亚动物胴体、肉及/或内脏应满足以下检疫要求: a. 随附一份由产地国或过境国一主管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 b. 应通过指定入境点进口; c. 应符合动物卫生技术要求;且 d. 应通报并向入境点检疫官介绍检疫措施。 卫生证书 卫生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 产品特征 a. 类别和数量; b. 产地国; c. 产地国生产地注册号; d. 检疫数量及进口许可; e. 生产日期; 及 f. 清真食品标签。 2. 发货人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3. 运输/装船信息 a. 运输工具类型及识别; b. 产地国/地区; c. 目的国/地区; d. 预计抵达/出发时间; e. 入境/离境点;及 f. 过境点。 4. 声明 a. 胴体、肉及/或内脏无动物检疫有害生物及疫病(HPHK); b. 安全并适合人类消费; c. 制定实验室的生物及化学危害活血试验结果。 5. 动物卫生技术要求 a. 含HS代码的胴体、肉及/或内脏种类必须与进口许可证上的相符; b. 源自国家及部长批准的企业; c. 符合转船、过境及/或转船要求; d. 符合包装、标签及温度要求。 II. 检疫措施 1. 概要 a. 出口到印度尼西亚的动物胴体、肉及/或内脏应接受检疫; b. 检疫措施以检查、隔离、观察、处理、扣留、拒收、销毁及释放形式进行; c. 对人有害的胴体、肉及/或内脏检疫措施应与兽医及动物公共卫生负责机构协同进行; d. 应在入境点采取检疫措施,但是如果不可能, 可在检疫设施内采取检疫措施; e. 应检查,以确认卫生证书、清真食品证书、温度记录及物理检验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f. 如进口胴体、肉及/或内脏缺少卫生证书,应拒绝接收货船。 2. 从一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胴体、肉及/或内脏。 a. 当从一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胴体和肉时,产地国在出口印度尼西亚前必须采取检疫措施; b. 以检验是否符合印度尼西亚规定的卫生要求的方式实施产地国的检疫措施。 3. 胴体、肉及/或饲料用内脏的检疫措施 a. 胴体、肉及/或饲料用内脏应接受检疫措施检验; b. 包装注明动物食用安全、不适合人类消费, 采用与供人消费动物胴体、肉及/或内脏分开容器运输的染色胴体、肉及/或饲料用内脏。 4. 其它规定 本法于正式通过日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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