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进口鲜果及/或鲜果类蔬菜的植物检疫措施第42/Permentan/OT.140/6/2011号法规;
通报时间:2012年7月13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修改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进口鲜果及/或鲜果类蔬菜的植物检疫措施技术要求第37/Kpts/HK.060/1/2006 jis、89/Permentan/OT.140/12/2011 jis及15/Permentan/ OT.140/3/2012号法规。 本法规包括印尼进口鲜果及/或鲜果类蔬菜检疫措施和指定入境点检疫。 本法规规定如下: - 印度尼西亚进口的鲜果及/或鲜果类蔬菜应: (i) 附有产地国及/或过境国植物卫生证书; (ii) 通过指定入境点;及 (iii) 向植物检疫措施指定入境点的植物检疫官员通报和提交; - 对印尼出口的共36种鲜果和6种鲜果类蔬菜要求具体技术要求; - 来自代表农业部的印尼农业检疫局局长令确定的产地国无实蝇产区或来自产地国有实蝇产区的鲜果及/或鲜果类蔬菜可以出口印度尼西亚; - 应在随附植物卫生证书附加声明中声明出口印尼的鲜果及/或鲜果类蔬菜产地国无实蝇; - 由产地国有实蝇产区出口印尼的鲜果及/或鲜果类蔬菜应经过冷/熏蒸/热蒸汽处理(VHT)或辐照处理, 并在随附植物卫生证书附加声明中予以声明; - 对印度尼西亚出口的新鲜球茎植物产品只能通过以下途径: (i)泗水(Surabaya)丹戎北腊(Tanjung Perak)港; (ii)棉兰爀拉湾(Belawan)港; (iii)望加锡语(Makasar)苏加诺—哈达港及(iv)雅加达苏加诺—哈达机场; - 自由贸易区与自由港立法指定的自由港入境点可作为鲜果及/或鲜果类蔬菜的入境点。这样做只是为了满足当地的消费需求,不准超出自由贸易区与自由港外销售; - 指定入境点规定不适用于来自产地国指定非疫产区或认可食品安全系统国家的鲜果及/或鲜果类蔬菜。 通过制定本法规,原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进口鲜果及/或鲜果类蔬菜的技术要求和植物检疫措施第37/Kpts/HK.060/1/2006 jis、89/Permentan/OT.140/12/2011 jis及15/Permentan/OT.140/3/2012号法规不再有效。
通 报
|
||||||||||||||||||||||||||||||||||||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