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通报
国家地区:
美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8日
内容简述:
本通知宣布初步收到要求对各种食品产品(如罗勒属植物)内或表面的某种杀虫剂残留物制定法规的杀虫剂申请。
涉及产品:
使用杀虫剂齐墩螨至素[Abamectin]的产品,如:罗勒属植物。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哥伦比亚
通报类型:
紧急措施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8日
内容简述:
目的;应用范围;定义;关于红砂糖的一般条件;物理化学要求;禁止事项;用未加工的糖蜜生产红砂糖;关于未加工糖蜜的糖类磨房及储存设备的卫生条件;包装、装箱、贴标签、再包装、储存、分销、运输及营销;红砂糖的出口,卫生注册及监督;检验,监测、控制、安全措施及处罚;合格评定及认证;通报及有效期。
涉及产品:
红砂糖<i>Panela</i>-未精练的褐色蔗糖(税则号:1701.11.10.00)。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美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8日
内容简述:
环保署的目的,是为了制定免除这些含过敏原物质残留限量的要求。
涉及产品:
当在杀虫剂内作为惰性或活性成分使用时,在花生、坚果、乳类、大豆、蛋、鱼、甲壳动物及/或小麦内有残留的产品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美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8日
内容简述:
本通知宣布收到要求对各种食品内或表面的某种杀虫剂化学物的残留制定法规的杀虫剂申请。
涉及产品:
使用活性成分Spiromesifen的产品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哥伦比亚
通报类型:
紧急措施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6日
内容简述:
暂停从巴西的Acre、Alagoas、Amapá、Amazonas、Ceará、Maranh?o、Pará、Paraíba、Pernambuco、Piauí、Río Grande do Norte及Roraima州进口牛类动物、绵羊、猪和其它口蹄疫[FMD]易感种类及其风险产品,为期3个月。在此期间,ICA将对该疫病传入哥伦比亚的风险进行评估。
涉及产品:
牛类动物、绵羊、猪及其产品。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韩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6日
内容简述: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设施标准的修正案: 具有药物生产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者可使用药物生产设备生产保健食品,只要KFDA的专员确保其无污染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根据最低进口量规定,放宽对所有保健食品的法定实验室检测要求:对于曾以低于最低进口量的数量成功通过实验室检测的产品,只有在进口相同产品超过了KFDA专员指定的最低进口量时,才对其进行补充的实验室检测; -放宽保健食品销售场所的设施标准。
涉及产品: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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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哥伦比亚
通报类型:
紧急措施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3日
内容简述:
暂停从厄瓜多尔进口牛类动物、绵羊、猪和其它口蹄疫[FMD]易感种类及其相关的风险产品,为期6个月。在此期间,ICA将通过对该疫情的最新官方信息进行审核,以及由ICA官员进行实地审核来评估该疫病传入哥伦比亚的风险。
涉及产品:
牛类动物、绵羊、猪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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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肯尼亚
通报类型:
紧急措施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3日
内容简述:
兽医局禁止进口来自所有南非国家,包括南非、津巴布韦及赞比亚的家养及野生禽鸟、家养及野生禽鸟的孵化卵、食用蛋、肉及肉制品,包括用于动物饲料、工业及农业的产品,立即生效。家养及野生禽鸟的熟肉制品可以根据OIE2000年国际动物健康法典第2.1.15.17条规定的补充证明进口。
涉及产品:
家养及野生禽鸟、家养及野生禽鸟的孵化卵、食用蛋、肉及肉制品,包括用于动物饲料、工业及农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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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巴西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2日
内容简述:
该法规对于巴西进口及出口的大豆Glycine maxL规定了贸易、运输、存储条件及认证程序的,包括关于质量要求、质量及污染物限量、抽样计划及检验程序的规定。
涉及产品:
大豆<i>Glycine ma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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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欧盟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2日
内容简述:
本草案对食品内的多轮香烃苯并芘(PAH benzo(a)pyrene)制定了欧盟统一的最大限量,概括如下: - 油及脂肪 2.0μg/kg - 婴幼儿食品 1.0 μg/kg - 烟熏肉制品 5.0 μg/kg - 烟熏鱼类产品 5.0 μg/kg - 非烟熏鱼类 2.0 μg/kg - 非烟熏双壳类软体动物、头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 5.0 μg/kg
涉及产品:
油及脂肪、液态油及脂肪(税字头CN1500)、婴幼儿食品(税字头CN1901, 2104及2104)、烟熏及非烟熏鱼类产品(税字头CN 0305)、烟熏肉制品(税字头CN 0209及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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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日本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2日
内容简述:
批准硬脂酸钙(Calcium Stearate)为食品添加剂,并对该物质制定标准和规范。
涉及产品:
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钙(Calcium Stearate)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智利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2日
内容简述:
对智利进口来自巴拉圭的消费或加工用玉米粒(Zea mays)规定植物卫生要求。
涉及产品:
消费用玉米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日本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2日
内容简述:
关于Ethiprole的拟订最大残留限量。
涉及产品:
苹果(HS: 08.08)、茶(HS: 09.02)、稻米(HS: 10.06)内的杀虫剂残留物。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印度
通报类型:
遗补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2日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日本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2日
内容简述:
a.当世界,特别是亚洲大量爆发狂犬病之时,被认为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幼犬进口正在增长。因此,我们决定对目前的犬类动物进口体系进行评审,以防止狂犬病通过这些动物的进口传入日本。 b.修订概要是:BR> (1) 预先通报系统 拟进口犬类等动物的人员必须在进口前40天通报规定的信息。 (2) 接种疫苗及扣留期 -如犬类等动物是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进口,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如从指定的狂犬病非疫区以外的国家进口的狗或猫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扣留时间少于12小时。 -应在犬龄3个月或3个月以上时接种防止狂犬病的疫苗。 -应在初次接种后不少于4周内,并且应在初次接种的有效期内再次接种。 -自再次接种疫苗被抽取血样后,必须在出口国内至少滞留6个月。 -血样必须经过针对狂犬病的抗体滴定检测,滴定值应超过0.5 IU/ml。 -其它犬类等动物,应在动物检疫设施内扣留180天。 (3)永久性标识 建议犬类等动物在初次疫苗接种前,应标记永久性标志(包括微芯片)。当犬类等动物没有永久性标志时,被视为无出口国动物健康机构签发的兽医证书,因为仅凭兽医证书无法对其进行识别。
涉及产品:
犬、猫、浣熊、狐狸和臭鼬。(以下简称“犬类等动物”)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马来西亚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0日
内容简述:
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食用被药物及药物残留污染的食品的危险,马来西亚卫生部自1998年1月16日起,已禁止在拟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中使用下列禁用药物: (a) β收缩剂; (b) 硝基呋喃;以及 (c) 氯霉素 所有进口的拟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及渔业产品必须随附主管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无以下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 (a)牛、猪、绵羊、山羊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内的β收缩剂; (b)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硝基呋喃; (c) 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及渔业产品内的氯霉素.
涉及产品:
拟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和渔业产品。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哥伦比亚
通报类型:
紧急措施遗补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10日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中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6日
内容简述:
根据进境水果中存在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1999年发布的《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关于安全卫生、经港澳地区中转、包装箱上及输出国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的信息和内容,以及边境居民互市贸易的检疫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涉及产品:
新鲜水果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加拿大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6日
内容简述:
目前食品药物法规中有关于在一系列食品产品中使用硫酸铝钾作为增稠剂、载体、pH调节剂、酸性反应材料或水质改良剂的规定。加舀大卫生部收到一份申请,要求准许在海胆卵内按最大限量为350 p.p.m(以铝计)使用硫酸铝钾作为固化剂。对现有数据的评估支持硫酸铝钾这一新用途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因此,加舀大卫生部拟建议修订食品药物法规,准许在海胆卵内按最大限量为350 p.p.m(以铝计)使用硫酸铝钾作为固化剂。 作为改进法规体系反应能力的手段,在执行法规体系对法规正式进行修订的同时,发布一项临时营销许可[IMA],准许按以上说明立即使用硫酸铝钾。本通报的修订将在修订程序启动时发布,届时,各成员将有机会提交对本拟议措施的意见。
涉及产品:
硫酸铝钾(ICS: 67.220.20)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中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4年8月6日
内容简述: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国已向WTO通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出境肉类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申中国检验检疫部门职责、规范检验检疫管理、检疫审批、中转进口预检、入境口岸查验、检验检疫和出证、后续监管。目的是为规范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预防造假走私,防止疫情传入传出,降低安全卫生风险,确保进境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涉及产品:
供人类食用的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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